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山检一部刑诉〔2020〕51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41996********,哈尼族,初中文化,出生地云南省建水县,无业,住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建水县**乡**村**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娜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系被告人陈某某之妻,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81996********,拉祜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被告人娜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娜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陈某某、娜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被告人陈某某经预谋,在陌陌网站以微信名“好凉菇”假冒女性“叶欢”交友,被害人罗某某(住无锡市锡山区**路**号**室)与其互加微信联系后信以为真,发展成为网恋关系。此后,被告人陈某某在被告人娜某某协助下,通过变声软件录制女声、冒充“叶欢”妹妹圆谎等方式,编造支付房租、看病、开店装修进货、买手机等各种理由先后骗取罗某某人民币109000余元。其中,被告人娜某某参与诈骗人民币100000余元。
2020年6月16日晚,被告人陈某某、娜某某在住处被公安机关抓获,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支付宝付款码等书证;
2.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某、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制作的提取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5.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提取罗某某手机电子证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某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娜某某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娜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晓东
2020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无锡市看守所;被告人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全部卷宗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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