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陈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03198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住**街道**路**号**小区**幢**单元**号。2006年6月28日因犯抢劫罪被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8年6月20日减刑释放;2012年4月28日因犯诈骗罪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3年4月11日刑满释放;2015年11月3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4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2020年2月23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至5月间,被告人陈某因不满意吴井路派出所对其与樊某某的纠纷处理结果,通过微信、陌陌、facebook、新浪微博、等社交软件多次发布大量侮辱、诽谤云南政府、政府领导人、公务人员的言论和视频,其行为给云南政府和领导人员的形象造成严重破坏,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经云南省鼎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被鉴定人陈某患应激性精神障碍,目前病情有所缓解;2、被鉴定人陈某作案时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3、被鉴定人陈某目前有受审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编造虚假信息在网络上散布,并利用信息网络辱骂他人,情节恶劣,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患应激性精神障碍,作案时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坤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现被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散页壹页。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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