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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合同诈骗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453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9195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重庆市**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地重庆市永川区,住重庆市永川区**街**号**幢**-**。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1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部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2月25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后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2019年9月1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我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两次(时间自2020年1月28日至2月11日、4月11日至4月25日);因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时间自2020年2月11日至3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12月12日,被告人陈某某注册成立重庆**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任法定代表人。**公司自成立以来没有取得建筑施工许可,没有开展实际经营,从未纳税,于2017年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013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虚构**公司已承接到长寿土石方工程等项目的事实,冒用军人身份,承诺给被害人土石方工程或从被害人处办理工程保险业务,以收取工程定金、打点关系、借款等名义,骗取被害人代某某等人财物共计176.77万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用于购买车辆、个人消费、偿还债务等。案发后,陈某某隐匿其行踪并于取保候审期间逃匿。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3年3月以来,被告人陈某某以承诺被害人代某某承接长寿土石方工程等项目为诱饵骗取代某某信任,陆续从代某某处骗取财物。2013年3月30日至2014年4月2日期间,陈某某先后以收取工程定金、打点关系等为由,直接骗取代某某87.1万元,其中约50万用于为其男友周某甲购买一辆奔驰牌时尚型越野车。2013年9月14日至同年11月22日期间,陈某某以借款名义要求代某某转账给其指定人员李某甲、周某乙等人,骗得代某某12.57万元。陈某某共骗取代某某99.67万元。后在代某某的追索下,陈某某还款约9万元。

2013年1月至2015年6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以承诺被害人杨某某可以承接长寿土石方工程为诱饵骗取杨某某信任后,多次以工程需要资金周转等为由,骗取杨某某共计18.5万元。

2013年7月至2014年12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以承诺在被害人廖某某处办理工程保险业务为诱饵骗取廖某某信任后,多次以工程需要资金周转、办公开支等为由,骗取廖某某共计37.5万元。

2013年7月至2016年11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以承诺在被害人何某某处办理工程保险业务为诱饵骗取何某某信任后,多次以工程需要资金周转等为由,骗取何某某共计21.1万元。

2016年1月19日,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在取保候审期间逃匿,2019年9月18日再次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内部承包合同、借条、承诺书、营业执照及工商登记资料、纳税资料、购车手续及发票、银行流水、离婚协议、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租房合同、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害人代某某、杨某某、何某某、廖某某、冯某某的陈述; 

3.证人高某某、施某某、李某乙、刘某某、樊某某、周某甲、熊某某、周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搜查笔录、指认笔录;

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贺景林

检察官助理:詹鹏飞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北碚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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