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刑诉〔2021〕20号
被告人陈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3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住蓬安县**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1月24日被顺庆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12月4日被顺庆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2007年犯盗窃罪被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09年犯抢劫罪被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15年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2018年5月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金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盗窃罪,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3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在南充市顺庆区清风北路小区,以攀爬阳台的方式进入该小区**单元**号住户家中实施盗窃,在房屋内翻动后未发现贵重物品,随后从房门离开。2020年11月9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在顺庆区龙吟街龙吟华城小区,以攀爬水管的方式进入**单元**号住户家中实施盗窃,在盗取一根黄金项链等物品后,从房门离开,随后将盗窃的黄金项链以数百元销赃。
2021年1月14日,在值班律师余晓霞提供法律帮助的情况下,被告人陈某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有到案经过、小区监控视频、鉴定结论、刑事判决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本案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本案属于认罪认罚案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
此致
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军
2021年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显建议以南充市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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