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检刑检刑诉〔2020〕31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31011991********,苗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吉首市,住吉首市**镇**村**组。2014年3月21日因犯抢劫罪被吉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9因犯盗窃罪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吉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吉首市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6日被吉首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泸溪县看守所。
本案由吉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26日中午,被告人陈某某在乾州世纪山水环线九福堂药店以买药为由,趁被害人唐某某不注意,盗走其放在烤火架的一台蓝色联想牌手机,后以900元卖给田某某(另案处理)。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000元。
2、2020年3月27日,被告人陈某某窜至吉首市**商贸城兄弟造型理发店,将被害人麻某某放在沙发上的一台黑色苹果8PLUS手机偷走,以500元卖给田某某。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800元。
3、2020年3月底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窜至吉首市**路“51理发店”,将被害人陈某乙放在沙发上的一台银白色VIVO手机盗走。
4、2020年4月底,被告人陈某某窜到吉首市协和医院对面时尚理发店将被害人覃某某放在收银台位置的一台白色OPPOR9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400元。
5、2020年4月25日,被告人窜到吉首市**街千丝理发店,将被害人陈某丙放在店内右边沙发上的一台黑色华为MAX手机盗走,以300元卖给田某某。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800元。
6、2020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窜到吉首市小溪桥龙山粉馆,将被害人易某某放在桌子上一台黑色华为手机盗走,后以300元卖给田某某。
7、2020年4月28日13时,在吉首市**街**楼公主店铺,被告人陈某某趁被害人张某某不注意盗走其放在收银台上的一台粉红色VIVO手机,后以300元卖给田某某。
2020年4月28日,吉首市公安局民警在八月楼歌库KTV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唐某某、覃某某、张某某等七人的陈述;4.司法鉴定意见书;5.辨认笔录;6.指认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56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陈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吉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湫凤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泸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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