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徐检金融刑诉〔2020〕24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31990********,汉族,高中文化,原系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在福建省上杭县**镇**村**号,暂住本市松江新城区**路**弄**号**室。2019年7月31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乾坤,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6211990********,汉族,大专文化,原系上海**有限公司业务甲部经理,户籍在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镇**庄**村**楼**号,暂住**路**号**公寓**室。2019年12月9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1日由该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俞礼球,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7211968********,汉族,初中文化,原系上海**限公司业务乙部经理,户籍在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村**组**号,暂住本市徐某某**路**弄**号**室。2019年12月9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1日由该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嘉嘉,女,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71990********,汉族,大学文化,原系上海**有限公司业务丙部经理,户籍在河南省平舆县**镇**村委**庄,在沪无固定住所。2019年12月12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由该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苏琳,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21992********,汉族,中专文化,原系上海**有限公司业务丁部经理,户籍在福建省福安市**镇**村**巷**号,在沪无固定住所。2019年12月12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由该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赵乾坤、俞礼球、王嘉嘉、苏琳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2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五名被告人,听取了五名被告人及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赵乾坤、俞礼球、王嘉嘉、苏琳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郁某某(已判决)在上海注册成立云南**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上海**有限公司。并于2015年6月租赁本市徐某某宜山路508号“景鸿大楼“17楼、22楼作为经营场所,2017年6月,郁某某招募被告人陈某某为徐汇分部的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被告人俞礼球、赵乾坤、王嘉嘉、苏琳先后在担任上海**有限公司业务员、业务经理期间,以发放小广告等方式招揽投资人,对外宣称以云南**有限公司需要资金投入云南咖啡基地的种植、销售及扩大生产经营、咖啡机的生产投资、股权转让等为名,承诺到期返还本金及年化15%-18%的利息,与社会不特定人员签订各类协议等合同吸收资金。
经查,陈某某及其负责的徐汇分部吸收公众存款的金额为3.1亿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未兑付的金额为2.4亿余元。赵乾坤及其团队吸收公众存款的金额为5600余万元,未兑付的金额为4900余万元。俞礼球及其团队吸收公众存款的金额为7000余万元,未兑付的金额为4900余万元。王嘉嘉及其团队吸收公众存款的金额为5200余万元,未兑付的金额为4100余万元。苏琳及其团队吸收公众存款的金额为3100余万元,未兑付的金额为3100余万元。
被告人陈某某、赵乾坤、俞礼球、王嘉嘉、苏琳等人接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基本犯罪事实。被告人俞礼球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郁某某、白某某、周某某、田某某、张某某、代某某、崔某某、缪某某、沈某某、马某某、谢某某、向某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档案机读材料、营业执照等工商资料、办公用房租赁合同、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会议纪要、公司重组相关材料、云南**公司股改公告、出资证明、合作协议、合作意向书、理财宣传资料、协议及相关照片、银行对账单、交易流水明细清单、借款协议及补充协议、银联POS签购单、收据、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业绩查证表等书证、物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证明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告人赵乾坤、俞礼球、王嘉嘉、苏琳等人结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
2.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明上海**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郁某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刑罚。
3.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等书证,证明本案案发经过及被告人陈某某等五人的到案情况。
4.工作情况等书证,证明被告人俞礼球立功情况。
5.被告人陈某某、赵乾坤、俞礼球、王嘉嘉、苏琳等人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其五人对基本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乾坤、俞礼球、王嘉嘉、苏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告人赵乾坤、俞礼球、王嘉嘉、苏琳等人结伙,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五人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赵乾坤、俞礼球、王嘉嘉、苏琳等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赵乾坤、俞礼球、王嘉嘉、苏琳等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基本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均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俞礼球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乾坤、俞礼球、王嘉嘉、苏琳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乾坤、俞礼球、王嘉嘉、苏琳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倩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赵乾坤、俞礼球、王嘉嘉、苏琳现均羁押于上海市徐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十五册,审计报告四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听取律师意见书》四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 是主犯。
……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 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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