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81198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江油市**镇**街**号,现暂住广汉市**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8月10日被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2017年7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0日被广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10日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陈某某与杨某某(行政处罚)、陈某某(行政处罚)、“何某某”(在逃)在其租住的广汉市**镇**路**号**栋**单元**楼**号房内,采用烤吸的方式,四人一起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以下通称冰毒)。
2.2020年9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陈某某与杨某某、陈某某在其租住的广汉市**镇**路**号**栋**单元**楼**号房内,采用烤吸的方式,三人一起吸食毒品冰毒。
3.2020年9月20日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陈某某与杨某某、陈某某在其租住的广汉市**镇**路**号**栋**单元**楼**号房内,采用烤吸的方式,三人一起吸食毒品冰毒。
4.2020年9月24日,广汉市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陈某某租住的广汉市**镇**路**号**栋**单元**楼**号房内将正准备吸食毒品陈某某、杨某某、陈某某三人挡获,并在现场查获疑似毒品冰毒物质两小袋,净重分别为:0.1克、0.83克,自制吸食毒品冰毒的“壶壶”一个,锡箔纸一条。经德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从现场查获的两小袋疑似毒品冰毒物质的样本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在自己住处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不满五年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毒品罪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黄永军
2021年1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德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换押证》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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