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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王某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案)_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进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进检一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进某某**乡**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案,于2019年12月30日被进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进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进某某**乡**村委会工作人员。因寻衅滋事,于2020年1月10日被进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案,于2020年1月4日被进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进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进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19年12月期间,从事非法跨国婚介的被告人陈某某,单独或伙同被告人王某某9次组织D某甲、D某乙、N某甲等14名没有合法出入境证件的越南籍女子,采取徒步穿越我国与越南国境线小路的手段,非法进入我国境内。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5月,被告人陈某某策划、安排没有出入境证件的越南籍女子D某丙(中文名:杜某某),在他人带领下徒步翻越中国国境线小路进入我国境内。

2.2019年5月,被告人陈某某将策划、安排越南籍女子非法进入我国境内,然后将这些越南籍女子介绍给中国男子婚配的计划告诉被告人王某某,并请求王某某给予帮助,王某某表示同意。陈某某将其位于进某某民和镇岚湖路老邮电局对面居民楼四楼的出租屋钥匙交给王某某。该出租屋被陈某某、王某某用来藏匿偷越国境的越南籍女子,王某某负责对出租屋和越南籍女子进行日常管理。陈某某在越南期间,有时没有生活资金来源,王某某还通过银行转账向陈某某资助其生活开销。同月中旬,陈某某安排没有出入境证件的越南籍女子L某甲(中文名:罗某某),在他人带领下徒步翻越中国国境线小路进入我国境内,然后安排L某甲坐大巴到南昌南高速服务区,此后陈某某打电话给王某某,由王某某驾车到南昌南高速服务区将L某甲接应至前述出租屋内。

3.2019年5月,被告人陈某某安策划、安排越南籍女子N某乙(中文名:阮某甲),在他人带领下徒步翻越中国国境线小路进入中国境内,然后安排N某乙坐大巴到南昌南高速服务区,陈某某再打电话给王某某,由王某某驾车到南昌南高速服务区将N某乙接应至前述出租屋内。

4.2019年9月,被告人陈某某安策划、安排越南籍女子D某乙(中文名:丁某某),在他人带领下徒步翻越中国国境线小路进入中国境内。

5.2019年9月,被告人陈某某安策划、安排越南籍女子N某丙(中文名:阮某乙),在他人带领下徒步翻越中国国境线小路进入中国境内,然后安排N某丙坐大巴到南昌南高速服务区,陈某某再打电话给王某某,由王某某驾车到南昌南高速服务区将N某丙接应至前述出租屋内。

6.2019年12月,被告人陈某某策划、安排一名越南芹苴籍女子,在他人带领下徒步翻越中国国境线小路进入中国境内,然后安排该女子坐大巴到南昌南高速服务区,陈某某再打电话给王某某,由王某某驾车到南昌南高速服务区将该女子接应至前述出租屋内。此后,陈某某和王某某将该女子介绍给进某某池溪乡一名叫张某某的男子。

7.2018年中秋节前后,被告人陈某某带进某某三里乡男子陈某甲到越南挑选婚配对象,陈某甲看中了一名叫L某乙的越南籍女子,陈某某于是安排L某乙在他人带领下徒步翻越中国国境线小路进入中国境内。L某乙在与陈某甲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后便出走未归。陈某某知道后,于2019年年初再次带陈某甲到越南挑选婚配对象,陈某甲又看中一名越南籍女子,陈某某于是安排该女子采取相同手段偷越国境进入我国境内,与陈某甲共同生活。

8.2019年12月30日,被告人陈某某策划、安排T某某和另一名越南籍女子“龙某某”在他人带领下徒步翻越中国国境线小路进入中国境内。此后,王某某将“龙某某”介绍给进贤男子李某某婚配。

此外,被告人陈某某策划、安排越南籍女子N某丁、N某戊、阮某丙和另一名越南籍女子(被其介绍给陈某乙婚配)在他人带领下徒步翻越中国国境线小路进入中国境内。

2019年12月30日,被告人陈某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友谊关口岸被抓获归案。2020年1月3日,被告人王某某在进某某民和镇董源路五湖宾馆附近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D某丙、L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单独或伙同被告人王某某多次策划、安排无出入境证件的他国女子偷越国境,人数众多;被告人王某某多次帮助被告人陈某某策划、安排无出入境证件的他国女子偷越国境。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王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进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祝君

检察官助理:童学谦

2020年6月19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现被羁押于进某某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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