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4431号
被告人陈春光,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化州市**镇**村**号。2017年7月3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0日因进行精神病鉴定停止计算羁押期限,2019年10月23日恢复计算羁押期限,2019年10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春光涉嫌故意伤害杀人罪,于 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12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12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3日凌晨2时,被告人陈春光在本市樟木头镇南城翠樱街11号一楼饮食店内因平时的积怨想杀其父亲陈某甲,陈春光趁陈某甲看电视不备时用皮带勒住陈某甲的脖子致其昏迷,然后将陈某甲的右手按在砧板上用菜刀砍手腕放血,陈某甲醒过来后向陈春光求饶,陈春光便将陈某甲放开。陈某甲即出门叫救护车到医院救治。当天凌晨4时许,陈春光在翠樱街1号4楼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甲的损伤已达轻伤二级。经鉴定,陈春光患偏执型分裂症,在案发时处于发病期;陈春光在案发时有一定现实因素,但主要受精神病性症状影响,对此次涉案行为的辨认能力及控制能力削弱,对本案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案发后,陈某甲已对陈春光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作案工具菜刀、皮带、腰带等物证,东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东莞市精神病卫生中心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陈某乙的证言, 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被告人陈春光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春光无视国法,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春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春光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春光患偏执型分裂症,在案发时处于发病期,在案发时有一定现实因素,但主要受精神病性症状影响,对此次涉案行为的辨认能力及控制能力削弱,对本案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广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陈春光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卷、检察卷宗一卷。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随案移送涉案物品(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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