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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诈骗案)_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夹检一部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陈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61990********,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夹江县人,户籍地四川省夹江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29日被夹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0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夹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因炒股亏损欠下外债,自2017年下半年起对外谎称自己被四川大学华西医院诊断为胃癌,住院治疗花费大额资金;2018年初,陈某再次对外谎称自己胃癌复发,住院治疗花费大额资金。

2018年上半年,陈某及其母杜某某了解到贫困户住院能报销90%左右的费用且能申请低保补助后商量,以陈某患有胃癌,治疗花费了大额资金,导致家庭经济困难为由,申请陈某所在家庭户(户主陈某某、妻杜某某、女儿陈某)为建档立卡贫困户,陈某提供了其伪造的住院资料等材料作为证明材料。陈某某家庭户于2018年8月28日被夹江县人民政府确定为(新增)贫困户。贫困户认定后,根据相关政策,政府代缴陈某一家三口2019年度、2020年度购买医疗保险费用共计1410元;2019年,陈某家享受政府无害化厕所改造补助2000元。

2019年3月,陈某以其患胃癌,每月需花费高额医疗费用、因病欠债等原因导致家庭非常困难为由,以陈某某家庭户为单位申请低保救助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陈某某、杜某某、陈某于2019年4月27日被夹江县民政局纳入农村低保,家庭月补助金自2019年5月1日开始执行,补助款项转入陈某某的农行(社保)卡中。截止2020年7月,该卡共收到低保补助金(含价格补贴)13776元,该款项被陈某及家人使用。

2018年8月,陈某的母亲杜某某到夹江县医疗保障局(以下简称县医保局)申请办理陈某的住院费用报销,被告知应提供住院发票原件以及加盖医院公章的出院证、费用清单等资料。杜某某将此事告知陈某,陈某同意并安排杜某某出面办理。之后至2020年4月期间,县医保局工作人员在与陈某联系过程中,陈某多次确认自己患有胃癌,治疗花费大额资金,并按报销所需材料要求将伪造的住院资料原件交给杜某某,让杜某某递交至县医保局。2020年4月27日,杜某某将陈某提供的发票号为0623386524(住院时间2018.4.12-7.19)和0667260120(住院时间2017.3.25-5.3)的四川大学华西医院住院费用结算票据原件及出院证明、费用清单等资料交到县医保局再次申请办理陈某的住院费用报销,两张四川大学华西医院住院费用结算票据金额合计441599.42元。县医保局审查发现其提供的发票及相关住院资料有造假嫌疑,后经华西医院医保办公室及财务部认定,上述发票均不是该院出具,且陈某在该院无相关住院信息。2020年5月6日,县医保局认为陈某涉嫌诈骗犯罪,将案件移送夹江县公安局。

2020年7月29日,陈某在成都市成华区一茶楼内被抓获。

2020年10月21日,陈某的母亲杜某某到甘江镇人民政府退缴了低保补助金13776元,甘江镇人民政府于10月26日上缴夹江县民政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伪造的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金和社会保障待遇,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骗取社会保障待遇,获利17186元;骗取社会保险金,数额巨大,由于意志外的原因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将被告人陈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夹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傅容

2020 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现羁押于乐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4张,附页材料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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