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公刑诉〔2017〕1694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211965********,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路**号**房。2012年7月18日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2014年5月7日刑满释放。2017年8月3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2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秀全路大申岛商场门口被公安机关查获,民警当场从其随身携带的手提包内起获白色晶体状毒品1包、红色丸子状毒品1包、手机2台。经称量,涉案毒品2包,共净重26.11克;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是毒品再犯,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且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素君

2017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涉案毒品、手机2台,依法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