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检二部刑诉〔2019〕34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21********,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省**村农民,住该村。2019年5月2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呼兰分局监视居住,5月15日被刑事拘留,5月24日经本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呼兰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秦**(女,殁年72岁)系婆媳关系,二人素有矛盾。2019年4月30日6时30分许,陈某某因秦凤兰说其不干活,感到生气,遂使用铁锹将秦**打倒,又使用尖刀将秦**杀死,后留下遗书自杀未果。经法医鉴定:死者秦**系被他人使用铁锹类钝体打击头部致闭合性颅脑损伤,使用单刃刺器多次刺击胸腹部致心肺损伤大出血、心包填塞死亡。
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4月30日在哈尔滨市呼兰区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尖刀、铁锹、衣物等照片;
2.书证被告人陈某某所留字条、120急救记录、110接警记录等;
3.证人季**、蒋**、赵**、赵**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哈尔滨市公安局呼兰分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书、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哈尔滨市第一专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哈尔滨市公安局呼兰分局技术大队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尹娜
二O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四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证据。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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