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诈骗案)_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涪检刑诉〔2020〕1030号 

被告人陈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01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街道**组**号。因盗窃,2016年10月20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行政拘拘留五日;因犯盗窃罪,2020年1月8日被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5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9月15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23日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9日至2020年8月14日期间,被告人陈某在涪陵城区向被害人夏某某多次打电话,虚称是夏某某的幺爸,以自己承包工地、工地工人买保险、工人受伤住院等差资金为由五次骗取夏某某人民币共计20000元,陈某将赃款全部用于赌博等挥霍。

2020年9月14日,民警将被告人陈某抓获,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谭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何先明

                          检察官助理 梁媛媛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涪陵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