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盗窃案)_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19〕389号

被告人陈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2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浙江省长兴县**街道**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长兴县**镇**路**号)。2003年因犯盗窃罪被长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5年因犯盗窃罪被长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2年因犯盗窃罪被长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因犯盗窃罪被长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5年12月16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27日因本案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长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26日凌晨,被告人陈某采用手拉车门的方式将周某某停放在长兴县**街道**数码城南侧门口停车位的奥迪A5轿车打开,窃得车内扶手箱内的一把奥迪车钥匙。经长兴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奥迪车钥匙的价值为1210元。案发后,钥匙已归还被害人。

2、2019年9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陈某采用手拉车门的方式将江某某停放在长兴县**街道**小区地下车库内的众泰T700越野车打开,窃得车内扶手箱里的一把车钥匙,后被陈某丢弃。经长兴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众泰T700车钥匙价值为425元。

3、2019年9月4日凌晨,被告人陈某采用手拉车门的方式将姚某某停放在长兴县**街道**小区**号楼楼下的桑塔纳轿车打开,窃得车内的一把大众车钥匙,后被陈某丢弃。经长兴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大众桑塔纳车钥匙价值为20元。

被告人陈某共盗窃3次,金额共计人民币167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前科材料、扣押物品清单、长兴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2、被害人江某某、姚某某、周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

4、检查笔录;

5、电子数据、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华

2019年12月27

附:

1.被告人陈某现羁押于长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