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20〕450号
被告人陈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2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路**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镇**村一民房。因盗窃,于2002年6月3日被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一年。因犯绑架罪,于2006年10月26日被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4日被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至2018年8月8日。因涉嫌本案盗窃,于2020年8月2日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同年8月18日被福清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同年8月20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1日凌晨,被告人陈某到福清市**街道**加油站附近免费洗车点门口,采用搭线启动手段,将被害人夏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闽A*****男式两轮摩托车偷走开回长乐。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589元。
2020年7月31日晚,被告人陈某在福州市长乐区**镇**村一民房内被抓获,随后带民警提取到被盗两轮摩托车。该摩托车于2020年8月4日发还给被害人夏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到案经过、机动车登记本、销售发票、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夏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现场尿检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现场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58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和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条、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判处九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捷
2020年11月13日
附注:
1.被告人陈某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
2.卷宗2册共计7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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