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铜检刑诉〔2020〕Z211号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陈六”),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8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铜梁区**镇**村**组**号,现住铜梁区**街道**桥附近出租房。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19年3月5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于2020年5月19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1月22日被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6年8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3月5日被铜梁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28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十二个月,于2020年5月31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2日补充侦查完毕后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4日,被告人陈某某在重庆市铜梁区**街道**小学后面一居民楼二楼其居住的房间内,容留徐某某、王某甲、余某某等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2.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陈某某在重庆市铜梁区**街道**街**号其租住的房间内,容留左某某、欧某某、冉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3. 2020年5月17日,被告人陈某某在重庆市铜梁区**街道**街**号其租住的房间内,容留左某某、欧某某、冉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在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涉嫌贩卖毒品的犯罪嫌疑人王某乙、彭某某等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机关情况说明、行政处罚文书、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余某某、左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吸毒人员对陈某某的辨认和对现场的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其行为同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归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雷明之
检察官助理:朱 静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铜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和光盘15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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