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四部刑诉〔2021〕2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6831990********,汉族,中专文化,木工,住南通市通州区**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5日被南通市海门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通市海门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通市海门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张某甲、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丙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12月4日17时40分许,驾驶苏F0****号小型普通客车沿G345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海门区常乐镇界牌路交叉路口时,撞击由南向北步行横过G345国道的张某乙、张某丙、张某甲,致张某乙严重颅脑损伤合并大失血死亡、张某丙严重颅脑损伤死亡、张某甲受伤。被告人陈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陆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通市海门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南通市海门区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致二人死亡,情节特别恶劣,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倪超
检察官助理:季松博
2021年2月1日
附:
1. 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南通市海门区看守所。
2. 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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