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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83********,汉族,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口市秀英区**镇**村**号,现住海口市琼山区**街**号**室。2005年6月20日,陈某某因吸毒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禁毒大队劳动教养三年;2009年1月14日,陈某某因吸毒被海口市公安局石山派出所强制戒毒两年;2011年8月22日,陈某某因盗窃、吸毒被海口市公安局海秀派出所行政拘留五日和社区戒毒三年;2013年6月9日,陈某某因盗窃、吸毒被海口市公安局海秀派出所行政拘留十五日和社区戒毒两年;因犯盗窃罪,2015年12月21日,陈某某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7年9月9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30日,因盗窃被海口市公安局海垦派出所行政拘留十五日,后因病停止对其执行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取保候审, 于2020年12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与其表哥王某某驾驶一辆皮卡车来到海口市龙华区三叶西路处,陈某某让其表哥王某某在路口等他,后自己一人到海口市龙华区三叶西路**号**商行内,陈某某对被害人周某某谎称说要买两箱荷花酒,后又以柜台的酒不够、需要把酒打包为由,让被害人周某某帮其拿酒、打包。后趁被害人周某某到仓库拿酒、拿箱子打包时,被告人陈某某将摆放在烟柜外面的十七条芙蓉王牌香烟盗走。经鉴定,该被盗十七条香烟价值人民币3712元。

2020年6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骑着一辆电动车来到海口市秀英区**路**小区**店铺内,陈某某对被害人唐某甲谎称说自己摆酒席需要买一次性碗筷和酱油等东西,并要求唐某甲拿些空纸箱让其装东西,后又以需要购买多瓶大瓶可乐、雪碧等饮料为由,趁被害人唐某甲到仓库内拿饮料时,被告人陈某某将摆放在收银台后面的柜子中的五条芙蓉王牌香烟(4条硬、1条硬蓝新版)装入空纸箱中,放在店外,随后将香烟盗走。经鉴定,该被盗五条香烟价值人民币1173元。

2020年6月25日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来到海口市龙华区城西镇**村**号*8超市内,对被害人李某甲谎称自己需要摆酒,要买一些酒、调料品、一次性碗碟等商品,因李某甲店内正在清货,货物多数堆放于仓库,于是李某甲到仓库帮陈某某打包商品,并让其女儿看店。陈某某趁李某甲女儿去货架上拿商品时,先将摆放在收银台后面的货架上的七条香烟(4条软中华、2条三沙椰王绿、1条宝岛三沙)藏在店内某处,后拿空纸箱装好事先藏好的七条香烟,随后将香烟盗走。经鉴定,被盗七条香烟价值人民币2776元。

2020年6月26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来到海口市龙华区**村**队**号**商行内,对被害人唐某乙的妹妹唐某丙谎称自己需要买一些一次性筷子碗碟、调味料、啤酒饮料来摆酒,待挑选好商品后,陈某某以需要空纸箱打包为由,让唐某丙去帮其拿空纸箱。因需要打包货物较多,并且店内还有其他两位客人,于是唐某丙又去帮客人拿货物。在此期间,陈某某趁着唐某丙离开收银台时,将放置在收银台后的货柜中的二十一条香烟(2条硬中华、8条硬芙蓉王、3条三沙椰王绿、6条云烟紫、1条软玉溪、1条软尚善玉溪)装入空纸箱,随后将香烟盗走。经鉴定,该被盗二十一条香烟价值人民币3912.46元。

2020年6月30日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来到海口市龙华区**路**号**商行内,对被害人赖某某及赖某某的母亲谎称自己要买一些一次性碗碟、酱料等日用品,让赖某某去给他拿,又以货架上的酱料、一次性碗碟不够为由,让赖某某进货仓帮其拿更多的货物,以货物需要打包为由,让赖某某的母亲拿一些空纸箱,陈某某趁赖某某及赖某某的母亲离开收银台时,拉开柜台上的玻璃窗,将放置在收银台后的货柜中的十二条香烟(4条硬中华、8条软中华)装入事先拿好的空纸箱中,随后将香烟盗走。经鉴定,被盗十二条香烟价值人民币5024元。

2020年7月1日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骑着一辆电动车来到海口市龙华区**大道**市场**区**栋**号**商行,对被害人李某乙的妻子谎称自己需要购买红酒和白酒,陈某某假装对店内柜台上的酒都不满意,李某乙的妻子到店内仓库去搬红酒并打包。趁李某乙的妻子离开收银台,到仓库取货时,被告人陈某某先将放置在收银台后的货架上的四条中华牌香烟(软)搬到店外的电动车上,后返回店内,对被害人李某乙的妻子谎称自己出去拿钱,借机骑电动车离开并将该四条中华香烟(软)盗走。经鉴定,被盗四条中华香烟(软)价值人民币2332元。

2020年7月2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来到海口市龙华区**村**号**商行,对被害人邹某某的妻子刘某某谎称自己需要购买一些一次性碗碟和酒等商品,自己去挑选一次性碗碟、酱料等商品放在收银台,后又对刘某某谎称自己需要一些冰的酒,于是刘某某便离开收银台,到货架后的冰柜那边帮其打包冰的酒。陈某某趁着刘某某去打包酒时,将放置在店内的一捆香烟(共25条,其中钻石荷花1条、硬中华4条、硬芙蓉王9条、利群阳光1条、三沙椰王绿2条、玉溪软3条、玉溪软尚善1条、宝岛三沙3条、云烟软珍品1条)盗走。经鉴定,该被盗二十五条香烟价值人民币6006元。

2020年7月6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骑着一辆电动车来到海口市龙华区**村**区**里**号**便利店内,对被害人卢某某谎称自己需要买酒,因当时店内的库存不足,卢某某则上楼去取货,交代另一位店员看店。陈某某则在店内挑选一些其他的酱料等商品,以商品需要打包为由,让店员找空纸箱帮其打包。被告人陈某某趁着店员离开收银台,去帮其打包商品时,将放置在收银台旁边的一捆香烟(共25条,其中硬中华5条、利群新版4条、黄鹤楼硬金砂3条、双喜硬经典1条、云烟福1条、红梅软顺1条、玉溪软3条、芙蓉王硬7条)搬至店外,随后骑电动车将这捆香烟盗走。经鉴定,被盗二十五条香烟价值人民币共5200.59元。

2020年5月28日,公安民警在海口市秀英区**镇**村**号抓获被告人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书、到案经过、人口信息查询表、刑事判决书、视频截图等书证;

2.被害人周某某、唐某乙、赖某某、卢某某、邹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唐某甲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7.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人民币30136.05,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珺

检察官助理:刘洋峰

2020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取保候审在家,住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镇**村**号,联系电话:13907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被告人一部华为手机现扣押于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部分涉案香烟已发还被害人卢某某、周某某;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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