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19〕91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县**区**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7日被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以来,以陈某某(另案处理)为首的诈骗团伙先后以被告人陈某某及庄某某、李某某(均另案处理)的名义成立**、**、**、**等多家电子商务公司,从事网络销售,贩卖人参虫草含片、人参培根茶等。2018年12月,**公司合并至**公司。上述公司购买大量作案手机、微信账号,并针对微商群体制定了固定的聊天“话术”及“互粉流程”,由业务人员以统一的套路骗取钱财。
公司内设客服、售前、售后、行政、后勤五个部门,客服部负责利用公司提供的手机、微信帐号在不同的微商群添加各类微商为好友,为诈骗寻找“目标客户”,由客服人员以“宝妈”身份按照“话术”、“互粉流程”与对方进行交流,以相互推广为由让对方将以上公司产品宣传信息发至朋友圈,互推成功后客服人员将“目标客户”微信聊天置顶,转交售前部的业务员用于诈骗活动;售前、售后是实施诈骗的核心部门,两者相互紧密配合,一步步诱骗“目标客户”成为产品代理,向公司购买更多的产品,售前部负责在电脑登陆客服使用的同一微信帐号与“目标客户”聊家常、打招呼,保持正常联系,每个售前对应3至6名客服,而售后部门则负责假扮买家,通过“一买”、“二买”、“星级代理”等方式向“目标客户”购买本公司产品,营造产品热销的假象,接着再由售前趁机按照“话术”向“目标客户”推销产品,诱骗对方成为产品代理或者提升代理等级缴纳费用。行政部负责公司的人事招聘及人事安排,并制作授权书、工资表、工资条、协助发放工资等;后勤部负责公司财务及微信“养号”、美工等其他保障性工作。
陈某某是公司实际经营者,谢某某(另案处理)是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事务,刘某某(另案处理)是客服部主管,杜某某(另案处理)是后勤部主管。被告人陈某某是**、**两公司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并在**公司后勤部上班,他除了帮忙微信“养号”,还负责**公司的财务工作,售后假扮买家购买公司产品所需资金及售前骗得的诈骗款均由陈某某统一管理。经审计,**、**、**公司利用套路骗取被害人林某某、马某某、邓某某等人共计6332329.59元。被告人陈某某于2018年7月进入上述诈骗团伙,至2018年12月1日离职,任职期间共计骗取1518190元。2019年5月2日,公安机关在重庆西站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丽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侦查卷叁拾壹卷、检察卷壹册、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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