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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刑一刑诉〔2019〕51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75********,汉族,初中文化,住射阳县**镇**路**号,现住射阳县**家属区。曾因犯诈骗罪,于2008年1月被射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12月13日被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2013年5月2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5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射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0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9年11月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6日复报。本案于2019年10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至2019年5月间,被告人陈某某虚构身份,以帮忙买轿车、公司报税、合伙做生意等为由,先后骗得被害人张某甲、黄某某、赵某某等人人民币343510元(以下计币单位同)。具体事实如下:

1.2013年10月下旬至11月初,被告人陈某某冒充“张某乙”,以购买电瓶车、在洋马做生意为由,先后骗得被害人管某某72050元。

2.2016年9月至2017年1月间,被告人陈某某通过聊天软件认识被害人张某丙,虚构自己单身的事实,以差别人钱、做工程差钱等为由,以借为名,骗得被害人张某丙129000元。

3.2018年2月,被告人陈某某通过相亲交友软件认识被害人张某甲,虚构自己单身的事实,以为其购买轿车需付定金为由,骗得被害人张某甲15000元。

4.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陈某某通过相亲交友软件认识被害人黄某某,虚构自己单身的事实,以公司报税、买车、还债等为由,以借为名,骗得被害人黄某某99980元。

5.2019年4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陈某某通过聊天软件认识被害人赵某某,后以公司报税、父亲生病、为其买车等为由,以借为名,骗得被害人赵某某18000元。

6.2019年5月,被告人陈某某通过相亲交友软件认识被害人刘某甲,后以在物流公司运货要押金等为由,骗得被害人刘某甲94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射阳县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刘某乙、张某丁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甲、黄某某、赵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射阳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钱  进

  检察官助理:丁瑞娟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射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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