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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法采矿案)(公开版)_麻某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麻某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陈昌用,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51967********,苗族,小学文化,务农,现住麻某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麻某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1997年5月21日,被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012年7月13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5年6月21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麻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本院决定,次日被麻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麻某县看守所。

本案由麻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 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退回麻某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伙同舒某某等人在麻某县江口墟镇齐天坪村柑子垅(即1号采矿处)、单独在田家湾村青龙山(即5号采矿处)、羊角冲(即19号采矿处)非法开采钒矿石。经湖南省自然资源厅鉴定,陈某某在1号采场非法开采钒矿石3334吨,采出的钒矿价值800160元;在5号采场非法开采钒矿石2090吨,采出的钒矿价值501600元;在19号采场非法开采钒矿石1812吨,采出的钒矿价值404076元,三处非法开采钒矿石价值共计1705836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手机微信截图、银行转账记录、麻某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证明、户籍证明、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

2.证人舒某某、周某某、孙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4.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出具的价值评估意见三份; 

5.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非法开采钒矿石,原矿石金额达1705836 元人民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假释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再次犯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麻某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勇民

2020年5月7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麻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价值评估报告1份;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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