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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刑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5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建湖县**区**村**组**号。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盗窃,于2006年9月11日被苏州市吴中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又因盗窃,于2006年10月11日被苏州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8月27日被建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又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涟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交通肇事

2019年9月11日5时18分左右,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踏板摩托车,沿S326省道行驶至高沟镇苗荡村交叉路口处,撞到由北向南步行过马路的被害人徐某某,致徐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驾车逃逸。

经涟水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徐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经涟水县公安局事故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苗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涟水县公安局出具的鉴定意见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痕迹物证鉴定意见;

6.涟水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7.涟水县公安局调取的监控视频。

二、危险驾驶

2018年11月30日21时40分左右,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张码屯加油站处,与鹿某某驾驶的鲁AT****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7+5.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鹿某某、廉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济南市公安局出具的鉴定意见;

5.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6.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调取的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事故后逃逸;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对其危险驾驶罪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海峤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涟水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4册、电子卷宗光盘2张及《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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