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于2020年4月8日被告人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经退回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补充侦查二次,该局于2020年3月12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经批准,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成都市新都区川音一巷234号5楼,采用改刀撬门方式,将被害人李某某一部三星手机、一台戴尔笔记本电脑、一个小米刮胡刀、一个公牛牌插线板、一个数位板、一个电脑键盘、一个路由器、一张建设银行卡盗走。
2.2019年9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成都市新都区川音一巷234号5楼,采用改刀撬门方式,将被害人田某某一个黑色双肩背包、身份证、驾驶证盗走。
2019年10月2日,民警在成都市新都区圣谕亭巷圣谕亭小区8栋1单元5楼一出租房内将被告人陈某某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陈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峰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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