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95********,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射阳县,住射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某某曾因诈骗,于2014年5月7日被射阳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2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底至2月初,被告人陈某某利用新冠疫情防控期间口罩等防护用品紧缺之机,谎称自己为江苏省**医药有限公司的员工,虚构自己有一次性医用口罩出售的事实,在盐城市亭湖区**大道**路**号**苑**号楼租住屋内通过微信朋友圈、微信群发出卖口罩的广告,获取他人的信任,让被害人以先付款后发货等方式实施诈骗,共实施诈骗作案3起,骗得被害人汪某某等人人民币合计130055元。具体事实如下:
1. 2020年1月29日至2月1日,被告人陈某某以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汪某某的人民币90805元。
2. 2020年1月29日至2月1日,被告人陈某某以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金某某的人民币26250元。
3. 2020年1月30日,被告人陈某某以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朱某某的人民币13000元。
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家人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及归案经过、微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等书证;
2. 证人马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汪某某、金某某、朱某某等人的陈述;
4.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爱军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