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二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8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住湖南省邵东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4月21日被墨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运输毒品罪,经墨江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28日被墨江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墨江县看守所。
本案由墨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墨江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审查后,依照案件管辖的相关规定,将该案向本院报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2019年12月2日二次将该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从湖南省邵东县乘车到云南省景洪市,同年4月8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景洪市**手车市场“**车行”由一名叫吴某某的人转账付款,以72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黑色东风日产尼桑牌轿车,挂云******牌照。4月12日,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该轿车从景洪市到孟连县勐啊镇,将车辆交给一不知名的人,4月19日,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该轿车返回景洪市,4月21日,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该轿车前往昆明市,当日11时许,当陈某某驾驶车辆行驶至昆磨高速公路上行线K2614+500米处接受墨江县公安局民警检查时,民警从该车油箱夹层内查获毒品可疑物90包,并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经称量,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净重16788克。经普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从车牌号为云******黑色东风日产尼桑牌轿车油箱夹层内查获的90包毒品可疑物中提取红色颗粒状十份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平均含量为16.2%。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抓获经过、情况说明、通话清单、车辆轨迹、人员轨迹、借记卡户主档查询、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银行交易明细,销车协议、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3.证人证言:证人邱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毒品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毒品可疑物提取笔录、毒品可疑物称量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6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我国对毒品的特殊管制,非法运输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绍瑜
2020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墨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6张、起诉书8份。
3.有关涉案物证现暂存于墨江县公安局。
4.散件:驾驶证复印件、陈某某亲笔书写材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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