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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盗窃案)_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刑诉〔2020〕2693号 

被告人陈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522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街道**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刑事拘留。因犯盗窃罪先后于2005年12月1日、2006年6月22日被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8月27日被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3000元,与前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7000元,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22日被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并于2019年7月6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11时40分许,被告人陈某来到其朋友即被害人胡某某位于温州市**街道**路**号家中的三楼房间玩牌。期间,被告人陈某发现房间内床头柜上一黑色袋子,内装现金人民币3万元。在玩牌结束下楼后,被告人陈某借故重新上楼,窃取该现金人民币3万元,并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归案经过、嫌疑人身份、前科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林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某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多多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现羁押于温州市瓯海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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