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8〕246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41962********,汉族,大专文化,经济开发区**卫生服务站法定代表人,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路**号**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6月2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7月2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6年7月13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18年6月20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7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次(自2016年8月26日至2018年6月29日及2018年8月13日至9月1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3次(自2016年8月14日至8月28日、自2018年7月30日至8月13日和自2018年10月18日至11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到2016年初,被告单位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社区卫生服务站及其法定代表人即被告人陈某某向从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陈某某(已判刑)购买口服轮状、水痘、狂犬等国家二类疫苗,后在福建省泉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号泰社区卫生服务站向他人销售接种牟利,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748386元。
2016年6月1日,被告人陈某某在福建省泉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号**社区卫生服务站内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检举诈骗罪犯许某某等人犯罪线索并协助公安机关将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抓获及破案经过、工作说明、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仓管物资登记账本、疫苗购进清单等;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许永庆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晋江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检查、辨认笔录:晋江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证人、被告人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从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予以经营,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并协助公安机关将其抓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鸿瑜
检察员: 姚 颖
检察员:谢德兴
2018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监视居住于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路**号**室。
2.案卷四册;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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