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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盗窃案)_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碚检刑诉〔2020〕240号

被告人陈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四川省安岳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2013年6月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2014年8月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2018年9月30日被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9年11月4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07年2月被行政拘留七日;因盗窃,于2007年6月被劳动教养一年;因盗窃,于2009年1月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因盗窃,于2010年6月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刘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在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街道**小区**餐馆以借被害人刘某某手机打电话为名、趁刘某某不备将该手机盗走;后陈某又来到蔡家岗街道文化服务中心旁道路从刘某某停放的货车上盗走油卡一张、银行卡两张及刘某某的身份证等物品。后陈某将所盗手机销赃,得赃款人民币1600元,耗用后剩人民币192元。

次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陈某抓获归案,从其所住的房间搜查到被盗走的油卡、银行卡、刘某某的身份证等物品,并缴获销赃手机所剩的赃款192元。到案后,陈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经重庆市北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6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银行卡、身份证、现金等物证;

2.被告人户籍资料、价格认定结论书、归案经过、前科材料等书证;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等笔录;

6.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陈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邓婷婷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四川省安岳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六十八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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