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二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73********,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住邵东县**乡**村**组**号附**,现住临沧市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厂。
被告人郭伟民,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79********,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住邵东县**镇**村**组**号。
被告人李茂海,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6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住邵东县**乡**村**组**号。
被告人陈某某、郭伟民、李茂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0日经孟连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孟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郭伟民、李茂海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1月17日移送孟连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1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并于2020年2月20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初,被告人陈某某联系好毒品后邀约被告人郭伟民、李茂海贩卖、运输毒品。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陈某某、郭伟民、李茂海将共同出资100多万元人民币送到耿沧路离沧源县城十六公里路边交给贩卖毒品人员(未抓获)。10月17日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郭伟民、李茂海驾乘车辆前往约定地点接毒品,当日2时许,被告人郭伟民、李茂海在耿沧路离沧源县城十六公里路边草丛里拿到毒品。被告人陈某某驾驶云******汽车在前探路,被告人郭伟民、李茂海携带毒品驾乘云******汽车跟在后面。3时许,被告人郭伟民、李茂海驾乘云******汽车行驶至耿沧公路31公里处时被孟连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云******汽车后排座位查获4个手提包毒品,从该车后备箱内查获3个手提包毒品。同一时间段,公安民警在沧源县勐省大桥头抓获驾驶云******汽车的被告人陈某某。本案查获毒品经称量,粉末状毒品海洛因净重104.66千克;晶体状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79.94千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附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毒品称量笔录,提取检材笔录等。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检验报告。6.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郭伟民、李茂海反我国对毒品的特殊管制,非法贩卖、运输毒品,三被告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三被告人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某系主犯,被告人郭伟民、李茂海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勇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郭伟民、李茂海现羁押于孟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散件17页,光盘26张,U盘1个。
3.本案扣押的毒品海洛因104.66千克、毒品甲基苯丙胺79.94千克以及其他物品暂存于孟连县公安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