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浠检一部刑诉〔2019〕12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71971********,汉族,中专文化,系湖北**粮油股份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州**,住黄州**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17日被浠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浠水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章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11970********,汉族,大学文化,原系湖北**粮油股份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浠水县,住浠水县**小区**栋。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7日被浠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浠水县公安局执行,2019年1月24日由浠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浠水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冯立政,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71963********,汉族,中专文化,原系湖北**油脂有限责任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浠水县,住浠水县**镇**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8日被浠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浠水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章某甲、冯立政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湖北**粮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06年3月23日,被告人陈某某系*甲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被告人章某甲系*甲公司股东,2010年8月任*甲公司**,分管公司财务。湖北**油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成立于2009年10月26日,被告人陈某某的妻子童某甲和外甥叶某某为公司股东,被告人陈某某于2010年9月25日任**公司**行**,被告人冯立政系*乙公司**,负责公司财务核算、建账。
2009年6月9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联合制定下发的《国内油脂加工企业收购加工2009年度国产油菜籽补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为调动加工企业入市收购油菜籽的积极性,将委托一部分规模较大、资质较好的中央直属粮油企业和地方国有或民营油脂加工企业,按照每市斤1.85元至2.00元的收购价格挂牌收购农民交售的油菜籽,并加工成菜籽油自行销售,自负盈亏,中央财政给与委托企业收购并加工油菜籽每市斤0.10元的一次性费用补贴。被告人陈某某和杜某某(另案处理)商量后决定以*甲公司名义申报并于当月获得国家油菜籽托市收购资格。
因*甲公司不具备油脂加工能力,且被告人陈某某筹建的*乙公司尚未投产,被告人陈某某一方面委托浠水县**粮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进行油菜籽代加工,并安排杜某某带公司员工入驻*丁公司进行油菜籽的收购和加工后菜籽油、菜粨的销售工作;另一方面在*甲公司设置油菜籽收购点,收购油菜籽后直接转手销售出去。
为骗取国家补贴,2009年6月至9月,被告人陈某某安排公司职工通过伪造居民身份信息等方式开具油菜籽收购发票,虚假增大油菜籽收购数量,同时虚开销售菜油和菜粨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形成加工大量油菜籽的假象,并安排被告人冯立政将各种虚假票据收集起来制作申报资料。2009年*甲公司委托*丁公司代加工油菜籽1500吨,申报收购加工油菜籽3845吨,其中虚增油菜籽收购量2345吨,向国家申请油菜籽托市收购加工补贴76.9万元,骗取国家补贴款46.9万元。
2010年,*乙公司建成投产,被告人陈某某安排*乙公司代*甲公司收购加工油菜籽,同时要求被告人冯立政按照2009年的造假方式制作虚假申报资料。在2010年*甲公司申报国家油菜籽托市收购加工补贴期间,8月份,被告人章某甲回*甲公司担任**分管财务。10月份左右,上级检查组在蕲春县红楼宾馆对油菜籽托市收购加工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初审,被告人陈某某安排被告人章某甲、冯立政将资料送审,因送审资料不合格,遂安排被告人章某甲负责对申报资料进行把关和补充,最终制作成十一册虚假申报资料并通过审核。2010年*甲公司委托*乙公司代加工油菜籽6071.2395吨,申报收购加工8830吨,向国家申请油菜籽托市收购加工补贴176.6万元,其中虚增油菜籽收购量2758.7605吨,骗取国家补贴款55.1752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于2017年9月28日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冯立政于同年9月25日被抓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公安机关暂扣*甲公司案件暂存款80万元、陈某某案件暂存款3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基本情况、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证明、通知、发改经贸【2009】1362号、鄂粮食文【2009】103号、鄂粮食文【2009】122号、鄂粮食文【2010】97号、发改经贸【2010】992号、财建【2010】273号、国粮调【2010】86号、中禾字【2009】69号、基本情况表、请示、企业信息、变更登记申请书、股东会决议、出资信息、股权转让协议、企业变更信息、代持股协议书、股东会议记录、电费清单、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明细清单、收据、借条、收条、记账凭证、支付凭证、银行电子回单等书证;2.证人库锡平、廖某某、冯某乙、冯某丙、冯某丁、林某某、某某甲、某某乙、章某乙、某某丙、陈某乙、张某某、李某某、汤某某、姜某某、涂某某、胡某某、童某乙、陈某丙、汪某某的证言;3.讯问、询问录像等视听资料;4.被告人陈某某、章某甲、冯立政及同案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冯立政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公司利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伙同被告人冯立政、章某甲,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虚报油菜籽托市收购加工数量,骗取国家补贴款102.0752万元;被告人章某甲参与作案骗取国家补贴款55.1752万元;被告人冯立政受指使参与作案骗取国家补贴款102.0752万元,均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暂扣的违法所得102.0752万元予以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君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章某甲、冯立政逮捕羁押在浠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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