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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_四川省天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天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陈某,男,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126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某某******号,住天某某****小区******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5日被天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7月以来,被告人陈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多次通过微信联系上家,将零包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李某某、杨某某、左某某、文某某,从中赚取差价400余元,并在贩毒后多次容留文某某、左某某在其家中一同吸食购买的毒品。

1.被告人陈某向文某某贩卖零包冰毒五次,其中6月10日贩卖300元冰毒一次、6月11日贩卖400元冰毒一次、6月14日贩卖400元冰毒一次、6月25日贩卖300元冰毒一次、7月1日贩卖300元冰毒一次,其中四次贩卖冰毒后容留文某某在陈某的家中吸食。

2. 被告人陈某向杨某某贩卖零包冰毒五次,其中6月30日贩卖两个300元冰毒一次、7月3日贩卖300元冰毒一次、7月6日贩卖310元冰毒一次、7月7日贩卖330元冰毒两次。

3. 被告人陈某向左某某贩卖零包冰毒六次,其中6月24日贩卖300元冰毒一次、6月25日贩卖300元冰毒一次、6月29日贩卖200元冰毒一次、7月2日贩卖300元冰毒一次、7月7日贩卖330元冰毒一次、7月8日贩卖330元冰毒一次, 其中三次贩卖冰毒后容留左某某在陈某的家中吸食。

4、被告人陈某向李某某贩卖零包冰毒三次,其中5月20日贩卖200元冰毒一次、6月1日贩卖300元冰毒一次、6月7日贩卖200元冰毒一次。

2020年8月4日, 被告人陈某在其家中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杨某某、左某某、文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5. 陈某、李某某、杨某某、左某某、文某某手机内提取信息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并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认罚,应当从宽处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小东

2020年11月4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现羁押于雅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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