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公刑诉〔2019〕214号
被告人陈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91972********,汉族,初中文化,职业:打工,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潜江市**街道**居委会**组,暂住广东省陆丰市**镇**宿舍楼**楼。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12月10日被陆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陆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冠袆,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31988********,汉族,初中文化,职业:打工,户籍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县**乡**村**组,暂住广东省陆丰市**镇**宿舍楼**楼。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12月10日被陆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陆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谭庆,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011993********,土家族,初中文化,职业:打工,户籍地湖北省恩施市**乡**村**组**号,暂住广东省陆丰市**镇**宿舍楼**楼。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12月10日被陆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陆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蓝枫华,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21998********,汉族,初中文化,职业:打工,户籍地广东省梅州市**县**镇**林场**村,暂住广东省陆丰市**镇**宿舍楼**楼。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12月10日被陆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陆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和平,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91979********,汉族,初中文化,职业:打工,户籍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县**乡**村**庄**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月7日到陆丰市公安局投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陆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陆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张冠袆、谭庆、蓝枫华、胡和平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陆丰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于2019年4月1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1日同案人郭某某、林某甲(在逃)向陆丰市**酒店租赁该酒店的一、二楼作为服务性行业洗脚城(即陆丰市**镇****所),由被告人胡和平任法人代表兼任经理。至2018年10月2日离职不再担任。从2018年9月至2018年12月7日间,同案人林某乙(另案起诉)应聘在该会所前台负责收费。被告人陈某、张冠祎、谭庆、蓝枫华等人先后到陆丰市**镇**所上班,负责接待客人,安排嫖客到房间与卖淫女接受不同项目的服务(即打飞机、口交、口爆等)卖淫行为。至2018年12月7日上午7时许,陆丰市公安局民警在陆丰市**镇**所现场抓获被告人陈某、张冠祎、谭庆、蓝枫华及同案人林某乙。卖淫女赵某某、段某某、于某某、刘某某、唐某某等11人及嫖客陈某甲等4人,张冠祎兼负责发放会所人员工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同案人供述及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辨认笔录等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张冠袆、谭庆、蓝枫华、胡和平竟违反法律规定,组织多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陆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满
2019年4月23日
附注事项:
1. 被告人陈某、张冠袆、谭庆、蓝枫华、胡和平现押于陆丰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7卷,光盘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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