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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田某等聚众斗殴案)_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一部刑诉〔2019〕21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全椒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4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徽省全椒县**镇**城**栋**单元**室。2018年4月12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全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2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全椒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姜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全椒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41991********,汉族,高中文化,从事房产中介,住安徽省全椒县**镇**路**号**幢**室。2010年1月2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全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1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全椒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全椒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41991********,汉族,初中文化,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安徽省全椒县**镇**苑**幢**单元**室,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全椒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田某,男,1995年****日出生,安徽省全椒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41995********,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住安徽省全椒县****街道******室。2018年4月12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全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9年1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4月13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全椒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姜坤,男,1988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全椒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41988********,汉族,高中文化,从事水产养殖,住安徽省全椒县**镇**小区**栋**单元**室。2015年10月1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全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7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4月13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全椒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全椒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41987********,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住安徽全椒县****小区****单元**室,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2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全椒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全椒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41985********,汉族,初中文化,营销经理,住安徽省全椒县**镇**街,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4月13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全椒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全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陈某某、姜坤、王某某、杨某某、马某某、姜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补充证据,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1日晚至1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田某、王某某、姜坤、杨某某和赵某某(刑拘在逃)等人在全椒县**镇**路**会所三楼8888包厢唱歌,被告人马某某、姜某某和谢某某等人在相邻总统包厢唱歌,被告人马某某因酒喝多进错了包厢,与被告人姜坤等人发生口角冲突,被服务员等人劝开后。被告人田某、王某某、姜坤、杨某某、陈某某等人一起下到楼下,结完账后,被告人田某开车带着王某某、姜坤、杨某某和赵某某先行离开。随后,被告人马某某、姜某某和谢某某等人也下到楼下,顾某某(刑拘在逃)正好开车赶到,被告人姜某某迎上去和顾某某打招呼。接着被告人马某某和顾某某看到8888包厢的人乘坐第二辆车子离开会所,一起上去踢打了正在离开的第二辆车子。随后被告人马某某拿出水果刀、姜某某从车上拿出甩棍。被告人陈某某在一旁看见后,立即打电话告诉了被告人田某说:“有人踢打你朋友车子”,随后在旁边拿了一根树棍。被告人田某知道后,立即开车带王某某、姜坤、杨某某和赵某某赶回**会所门前亭子旁边,并一起下车。被告人姜坤打开车子后备箱,姜坤、杨某某一起到车子后备箱寻找工具没有找到。被告人陈某某看到田某车子停下后迎上来,同其他人一起向被告人马某某、姜某某等人所在的会所的巷子方向冲过去,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冲在最前面。被告人马某某、姜某某和顾某某等人看到后立即迎了上去,双方没有对话,直接打了起来。被告人姜某某用甩棍将王某某打倒在地,顾某某上去踢打王某某。被告人姜坤看到后,立即上去抢夺姜某某手中甩棍并和顾某某三人厮打在一起。与此同时,被告人马某某持水果刀、陈某某持木棍、田某、杨某某和赵某某等人混战在一起。在混战中,赵某某从地下拿了一根树棍参与斗殴,被告人杨某某在斗殴过程中被谢某某紧紧抱住,被告人马某某持水果刀将田某、杨某某划伤,被告人姜某某伙同顾某某将王某某、姜坤打伤。经全椒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告人杨某某的左上臂创口的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被告人田某的左肩胛处创口的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被告人姜坤的头皮下血肿和眼部挫伤的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被告人王某某头部蛛网膜下腔出血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头皮创口的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

被告人田某、姜坤、杨某某于2019年4月13日、被告人马某某、姜某某于2019年4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7月2日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接受调查,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7月1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 证人尹某某、姚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田某、陈某某、姜坤、王某某、杨某某、马某某、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

5.​ 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

6.​ 视听资料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陈某某、姜坤、王某某、杨某某、马某某、姜某某伙同他人逞强好胜,聚众斗殴(其中马某某、姜某某、陈某某持械斗殴),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陈某某、姜坤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植培

2019年8月29日

附:

    1.被告人田某、陈某某、姜坤、王某某、杨某某、马某某、姜某某现羁押在全椒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和证据材料光盘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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