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诉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八弟”),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41965********,汉族,文盲,群众,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1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2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初以来,被告人陈某某纠集同案人蒋某甲(已判决)在广州市增城区区域为“港兴”(原名“强兴”)六合彩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并参与赌博网站的利润分成,并以现金及银行转账方式进行赌资交收,陆续招募同案人张某某、蒋某乙、王某某(均已判决)为该赌博网站大股东,之后由张某某、蒋某乙、王某某等招募发展许某甲、李某甲、李某乙、林某某、蒋某丙、蒋某丁、潘某某、刘某某、朱某甲、廖某某、邓某某、冯某某等人(均已判决)为该赌博网站的股东、代理或会员,上述人员及其下线会员接受线下人员投注后再以会员身份在网站上进行六合彩投注。
2014年4月16日,公安机关查获该网上赌博网站并抓获蒋某甲、张某某等同案人,经核查:仅2014年4月1日至15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及同案人蒋某甲利用“港兴”赌博网站接受六合彩赌博投注共计人民币12794261元。被告人陈某某为逃避打击,利用其控制的章某某、朱某乙等人的银行账户与下线人员交收赌资,随后又将获得的非法获利赌资转移到陈某某及其侄子陈某某(另案处理)控制的郑某某、许某乙的邮政储蓄银行卡中,再由陈某某通过邮政储蓄银行柜台以代理人身份全部取现转移,合计超过人民币867万元。
2019年8月16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缴获的作案工具银行卡、电脑、账本等物证;
2.银行汇款凭证、归案经过、户籍资料、同案人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范某某、郑某某、许某乙、朱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某及同案人蒋某甲、张某某、蒋某乙、王某某、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利用互联网组织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华
2020年1月15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6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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