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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文达诈骗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一部刑诉〔2020〕Z103号

被告人陈文达,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11971********,汉族,专科毕业,中共党员,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街**号**房。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4月22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文达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至8月份期间,被告人陈文达谎称认识惠州市教育局局长,可以帮忙办理学位。被害人马某某信以为真,接受张某某等人的委托,后让被告人陈文达帮忙办理12名学生的学位,并通过现金、转账等方式交给被告人陈文达人民币458000元。被告人陈文达在收取相关费用后用于还债,未帮忙办理,在案发后逃匿至浙江。2019年9月5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2020年4月22日,被告人陈文达主动投案自首,案发后,未退还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文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文达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佳铭

2020年86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惠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

  3.本案建议适用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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