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295号
陈文达,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326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通山县,住湖北省咸宁市通山县**乡**组。因犯盗窃罪,2016年1月被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2016年9月被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2017年7月被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文达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8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陈文达在台江区达道电子城的路面停车场采取用手一辆一辆车去拉车门,寻找作案目标,在行进至台江区君临天华1l号楼下03店面的达道电子城路面停车场试探时,发现一辆白色轿车车门未上锁,拉开车门上车翻找,未盗得有价值物品,遂关好车门继续寻找作案目标。在行进至台江区君临天华14号楼下33号店面门口的达道电子城路面停车场试探时,又拉开了一辆白色面包车的车门,并从车上的中央扶手箱内盗走现金30元(人民币,下同)。后发现相邻的被害人倪某某的白色SUV轿车的车门没有反锁,拉开车辆副驾驶座的车门,从中央扶手箱中盗走一部金色的iphone6splus手机、零钱200元和用信封装的现金人民币2000元,盗窃得手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手机市场价格为3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前科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案发现场监控视频截图、福州市公安局合成侦查中心侦查报告等书证;
2.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倪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文达的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于2020年9月3日出具的榕价认扣(2020)57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文达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文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580元的财物,且有盗窃前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文达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文达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婷如
2020年12月1日
附:1.被告人陈文达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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