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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一部刑诉〔2020〕185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91********,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住苍南县****路**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22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因本案于2020年8月28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早上1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趁无人之际进入平阳县鳌江镇梅溪社区**村**祠堂二楼某一房间,盗走受害人林某某放在房间的木盒子,内有现金人民币92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8月27日在某一网吧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调取证据清单;

2.证人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文越。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玲玲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

   2.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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