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金检一部刑诉〔2020〕57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51985********,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武宣县**镇**村**号,住址:同上。2010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2012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2017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9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0日被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0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成都市金牛区金泉人民法庭附近临时菜市,趁被害人周某某(女,54岁)不备之机,将其放在上衣左侧衣包内的一部OPPOA5手机盗走,后在逃离时被挡获。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62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其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宇
检察官助理:林丹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成都市都江堰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
3.提讯证和换押证各壹份;
4.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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