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22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2198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镇**户,无业。2020年4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被告人陈某某在明知没有能力在本市南明区**乡办理建房手续的情况下,对郭某甲谎称只要支付人民币6万元就能够帮人在3月初办理好建房手续。之后郭某甲将上述情况告知了被害人郭某某,郭某某相信了并将4万元资金及身份证、户口簿照片通过微信转给了郭某甲。2月23日,郭某甲将其中的3万元钱及照片通过微信转给了陈某某,陈某某收到钱和照片后,并未给郭某某办理相关手续,而是将钱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到期后郭某甲多次催促陈某某归还该款,陈某某则以各种理由推脱。
2.2020年2月15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明知没有能力在本市南明区**乡办理建房手续的情况下,对袁某某谎称只要支付人民币6万元钱就能够帮人在3月初办理好建房手续。之后袁某某将上述情况告知了被害人刘某某,刘某某相信了并将6万元及身份证、户口簿照片通过微信转给了袁某某。2020年2月17日至18日期间,袁某某将该款及照片通过微信转给了陈某某,陈某某收到钱和照片后,并未给刘某某办理相关手续,而是将钱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到期后袁某某多次催促陈某某归还该款,陈某某遂于2020年3月17日退还了3万元钱,剩余款项则以各种理由推脱。
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扣押了陈某某持有的作案工具华为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微信记录截图、收条、借条、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
2.证人证言:郭某甲证言、袁某某证言、耿某某证言、陈某某证言、周某某证言、徐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述:郭某某陈述、刘某某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等:辨认笔录、扣押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饶谋
2020年7月6日
附:一、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二、随案移送:
1.侦查卷三册
2.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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