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8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县**镇**村**路**号;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于2019年12月10日被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20年2月2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8月8日被经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2020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为非法牟利,雇佣郭某某(另案处理)并以郭某某名义于2020年4月22日开始租用位于惠州市**区**街道办**小区**栋**号的一楼作为仓库存放假烟。同年5月起,被告人陈某某不定期向其上家购进假烟,并指示郭某某驾驶车辆到指定地点装载假烟并运回前述仓库存放。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根据线索于2020年8月7日下午在前述出租屋抓获被告人陈某某,并现场缴获假冒双喜、黄鹤楼等品牌的903条香烟(经鉴定,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价值共计163556.6元人民币)、1辆小轿车及5部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述及指认,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到案经过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销售伪劣烟草制品,尚未销售的伪劣烟草制品货值金额已达十五万元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伟亮
检察官助理 薛思瑜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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