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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文林盗窃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207号 

  被告人陈文林,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70********,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镇**街**号。曾因盗窃,于2007年5月7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赌博,于2008年3月11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犯抢夺罪,于2001年3月16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1990年被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盗窃罪,于1993年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6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5年8月2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3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于2017年8月2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28日被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与原犯盗窃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于2019年4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文林涉嫌盗窃罪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7日14时许,被告人陈文林在瑞安市**镇**路**号处,以溜门方式进入被害人熊某某位于此处的废品收购点,窃取放置在一楼后间的4袋共计140斤废铜丝,后销赃得款2800余元。经鉴定,涉案铜丝价值人民币2823.8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文林于2019年11月19日在瑞安市人民医院瑞祥院区收费大厅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视频截图、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彭某某、任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熊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文林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人物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文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文林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文林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能如实供述自己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又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缪建胜

2020年1月16日 

(本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陈文林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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