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旌检刑诉〔2021〕45号
被告人陈文林,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6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罗江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抢劫罪于2013年1月14日被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8日被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4日被绵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25日被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盗窃罪,经德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30日被德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德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文林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陈文林和董某某(已判决)共谋盗窃后,两人来到德阳市区龙泉山路鲜菌王汤锅附近,将被害人何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小鸟牌两轮电瓶车盗走,后以800元销赃,赃款两人平分。经鉴定,被盗电瓶车价值人民币14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文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文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文林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陈文林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陈文林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陈文林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继学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德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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