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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30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9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路**号。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8月26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6年3月15日刑满释放;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12月25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3日被龙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年9月29日被龙港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龙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至2020年7月18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谎称自己有能力帮助其侄子林某甲办理取保候审,骗取被害人林某乙的信任。后被告人陈某某陆续以“缴纳取保候审保证金”、“司法部门缓刑保证金”、“借款”等为由,骗取被害人林某乙人民币76600元。

2020年9月2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接受证据清单、支付宝交易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取保申请书、轻伤害案件和解协议书、微信聊天记录、照片、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倪某某的证言、情况说明、归案经过;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林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小葵

检察官助理:李静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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