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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文彬贩卖毒品案)_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陈文彬,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321968********,汉族,四川省新津县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新津县**镇**街**号,住新津县**镇**小区。因吸食毒品,2019年12月5日被新津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2月21日被新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新津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新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文彬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已于受案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被告人陈文彬长期以贩养吸。

1、2019年9月,被告人陈文彬在新津县五津镇商业城附近将一包冰毒卖给雷某甲,通过微信收取毒资人民币100元,雷勇欠其毒资人民币100元。

2、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陈文彬在新津县车站路边将一包冰毒卖给雷某乙,通过微信收取毒资人民币300元。 

3、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陈文彬在新津县棉花坨小区内卖了一包冰毒张某某,通过微信收取毒资人民币200元。

4、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陈文彬在津惠酒店的路边将一包冰毒卖给张某某,收取毒资现金人民币200元。

5、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陈文彬在新津县五津镇商业城的路边将一包冰毒卖给继某某,通过微信收取毒资人民币200元。

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陈文彬在他人处购买了6包冰毒,供其吸食和贩卖。次日,新津县公安局民警在五津镇兴隆街“街头烤肉”店门口的路边将其挡获,并从其身上查获五包疑似冰毒物体,经称量,净重1.54克。经检验,从被告人陈文彬身上搜查出的疑似冰毒物体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文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文彬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文彬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其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文彬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继伟

2020416

附:

    1、被告人陈文彬现羁押于新津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件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本案主要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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