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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文彬、杨某协助组织卖淫案)_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检刑诉〔2020〕19523号 

  被告人陈文彬,男,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8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江西省赣州市瑞金市**镇**路**巷**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2020年6月23日被南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20年9月1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文彬、杨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南昌县某按摩店注册成立,经营场所南昌县某路某区某栋,经营者彭某某(已起诉),汤某某、方某某、周某某、李某某四人(另案处理)为该按摩店股东。其中,汤某某负责安排工作、总体指挥以及制定服务内容,方某某负责店内营业款及发放工资,李某某负责日常记账及看监控,周某某负责介绍客源及看监控,彭某某负责日常管理及小姐的招聘工作和工资发放等。该店在注册之前就开始从事色情按摩活动,先后招募罗某某等10余名小姐从事口交等色情服务,并在店内二层南边过道处设有门禁,需要刷卡进入,里面的按摩包厢带有浴室及床,方便为客人提供色情服务,每次价格为428元或528元,小姐可以提成210元或280元。还安排多名前台工作人员,其中被告人陈文彬、杨某和吴某某、许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负责守电梯、看监控等,防止公安机关突击检查,还负责前台接待及收银等。另外,所有前台工作人员介绍客人来店里进行消费,可以从中获取提成。店内外多处安装监控摄像头,监控按摩店周边情况。

2020年6月21日,南昌县公安局依法查处该按摩店,查扣电脑、账本等物品,当场传唤彭某某及11名卖淫女等接受调查。账本经统计,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64671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账本、付款记录等书证;

2.证人罗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文彬、杨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检查、辨认等笔录;

6.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文彬、杨某协助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文彬、杨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二被告人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建议判处陈文彬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杨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骆敏巧

检察官助理:文静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文彬、杨某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证据共壹拾贰册;

3.随案移交:账本一本、电子数据鉴定报告一本、电子数据U 盘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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