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保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形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某日,陈某形购买了一支射钉器和一根钢管后,在保亭县**乡**村委会**村其家中利用电焊机、打磨机将射钉器和钢管改装成一支枪支用于看守山寮,并将该枪支藏在山寮中。2019年7月24日,陈某形的儿子陈某甲因与他人发生冲突,于是持该枪支吓唬他人,后公安机关在陈某形的山寮中将该枪支查获。经鉴定,陈某形改造的枪支系利用火药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球形金属弹丸,口径小于20mm 枪管类的枪支,具有致伤力。2019年7月27日,陈某形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枪支一把、打磨机一台、电焊机一部;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形的供述;
5.鉴定意见: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检查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形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规定,私自制造枪支1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形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王圣法
检察官助理:王俊霖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保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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