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陈某甲涉嫌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化检一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住化州市**镇**村**号,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1月21日被化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于2018年6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后,同年3月6日被化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陈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官桥镇六角冲水尾村53号,现住化州市**街道**号,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后,同年3月6日被化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陈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陈某甲伙同何某甲(在逃)、何某乙(在逃)等人于2020年1月23日凌晨1时许,来到广东省化州市河西街道北岸民安路“**烧烤店”里面吃宵夜。被害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蒋某某、王某某、梁某某及黄某甲的女朋友李某某等人在“**烧烤店”外面的台吃宵夜。当李某某上厕所经过陈某某、陈某甲、何某甲、何某乙等人坐的台时,陈某某等人就对李某某实施调戏。到了凌晨5时许,李某某将被调戏一事告诉黄某甲,黄某甲就来找陈某某、陈某甲、何某甲、何某乙等人理论,双方发生争吵。后来黄某甲的朋友黄某丙、蒋某某等人就拦开黄某甲,并将黄某甲拉回到台上坐下继续吃宵夜了。隔了一会儿,陈某甲、陈某某、何某甲、何某乙等人从店里冲出来,冲向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蒋某某等人。陈某甲、何某甲、何某乙等人殴打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蒋某某等人,陈某甲拿起台面上的啤酒瓶子砸中对方。当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蒋某某等人还手自卫时,陈某某就上前用双手抱紧黄某乙的双手,导致黄某乙无法隔挡陈某甲、何某乙、何某甲等人的殴打。这时陈某某又上前用双手抱住王某某的双手,何某乙、何某甲等人又用木长凳砸向王某某,但没有砸中王某某。后陈某甲、陈某某、何某甲、何某乙等人迅速离开现场了。经化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蒋某某四人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笔录;8.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陈某甲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四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陈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嘉荣

2020年5月26日

                                      (院印)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陈某某、陈某甲现羁押于化州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案卷材料共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