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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文化诈骗案)(公开版)_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二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陈文化,对外自称叫“陈凡华”,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66********,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住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路。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8日被淮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2日被淮滨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淮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文化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文化虚构深圳龙光集团郑州中原部工作人员身份,虚构淮滨县大西湖、淮滨县思源家园工程、阜阳颍上外墙漆工程、安徽宿州工程和光山寨河工程承包项目,其与该五项工程都没有签署任何合同,被告人陈文化利用他人想通过其承包上述工程的心理,在2016年至2019年共计骗取他人合同资料费103800元,其他费用384900元,找他人借款306600元,骗取他人资金总合计795300元。

具体事实如下:

1.代某某通过周某2认识了被告人陈文化后,2019年12月,陈文化自称是龙光集团副总,以承包华中驾校附近淮滨县思源家园工程项目为由,利用代某某想通过其承包工程的心理找代某某借钱,共计骗取代某某12万元人民币。

2.2018年7月,周某1通过周某2认识被告人陈文化后,陈文化自称龙光集团中原部代表,以在光山县寨河有工程,骗取周某1与其签订三份施工合同,以签合同需缴纳合同资料费为由,骗取周某1合同资料费8100元;2018年11月,陈文化以大西湖有工程为由,骗取周某1与其签订一份水电施工合同,以签合同需缴纳合同资料费为由,骗取周某1合同资料费1700元; 2019年7月,陈文化以阜阳颍上有外墙漆工程为由,骗取周某1与其签订施工合同,以签合同需缴纳合同资料费为由,骗取周某1合同资料费2100 元;2019年10月,陈文化以安徽宿州有水电工程为由,骗取周某1与其签订施工合同,以签合同需缴纳合同资料费为由,骗取周某1合同资料费2000元。陈文化共计骗取周某1合同资料费13900元,虚构走读淮河内部购房名额骗取周某1600元。

3.2018年张某1通过代某某认识被告人陈文化后,陈文化以在淮滨县思源家园有工程为由,骗取张某1与其签订两份施工合同,以签合同需缴纳合同资料费为由,共骗取张某1合同资料费3360 元。

4.2018年9月,张某2通过张某1认识被告人陈文化,陈文化以在淮滨县思源家园有工程为由,骗取张某2与其签订施工合同,以签合同需缴纳合同资料费为由,骗取张某2合同资料费1680元;陈文化利用张某2想通过其承包工程的心理,于2019年11月,分两次找张某2借款15000元。

5.2018年4月,郑某1通过周某2认识被告人陈文化,2018年8月、9月,陈文化以在淮滨县思源家园有工程为由,骗取郑某1与其签订四份施工合同,以签合同需缴纳合同资料费为由,共骗取郑某1合同资料费8400元;陈文化利用郑某1想通过其承包工程的心理,于2019年下半年找郑某1借款5000元。

6.2018年12月,陈某某在光山县做信号塔项目时,通过胡某某认识了被告人陈文化,陈文化自称深圳龙光集团郑州分公司负责人。陈文化以在淮滨县走读淮河项目有工程为由,骗取陈某某与其签订施工合同,以签合同需缴纳合同资料费为由,骗取陈某某1280元合同资料费;2020年4月,陈文化以在安徽宿州有工程为由,骗取陈某某与其签订合同,骗取20000元合同资料费之后,以需要请领导吃饭为由,骗取陈某某5000元钱;2019年4月,陈文化利用陈某某想通过其承包工程的心理,找陈某某借款10000元。

7.2018年底,张某3通过陈某某认识了被告人陈文化,2019 年4月,陈文化找张某3为吕某某的娘家刷外墙漆,张某3干完活后,工料费共计22500元钱,陈文化以淮滨县大西湖工程活交给张某3,这工料钱为介绍费为由,未给张某3钱;2019年10月,陈文化以淮滨县大西湖有工程为由,骗取张某3与其签订施工合同,以签合同需缴纳合同资料费为由,骗取张某3的钱1400元;2019年12月,陈文化以阜阳颍上有工程为由,骗取张某3与其签订施工合同,以签合同需缴纳资料费为由,骗取张某3合同资料费1600元。

8.2019年,被告人陈文化多次到何某某所经营的天美广告店内打印合同,2019年下半年,陈文化以安徽宿州有外墙广告项目,骗取何某某与其签订合同,以需缴纳合同资料费为由,骗取何某某1800元钱,后以需请客为由,骗取何某某20000元钱。

9.郑某2通过吕某某认识被告人陈文化以后,2019年6月,陈文化以在淮滨县走读淮河项目有工程为由,骗取郑某2与其签订了施工合同,后陈文化找郑某2索要好处,2019年7月,郑某2给陈文化拿了10000元钱;2019年10月,陈文化利用郑某2想承包工程的心理,找郑某2借款 6000元;2019年12月22日,陈文化利用郑某2想承包工程的心理,找郑某2借款3000元钱。

10.2018年5、6月份的时候,罗某某在信阳卖房子时认识被告人陈文化。后罗某某给陈文化表达出想买信合湖东春天房子的想法,陈文化自称认识信合的老板,能便宜买房,罗某某拿给了被告人陈文化10万元钱后,陈文化将骗取的该10万元钱转给石某某,参与石某某、杨某2位于信阳宝石桥附近的地皮开发;陈文化利用罗某某想通过其便宜购房的心理,找罗某某借款20000元。

11.周某3在淮滨县西城开了个龙泉宾馆,周某2从浙江回淮滨后,多次在龙泉宾馆居住,被告人陈文化多次来找周某2后认识了周某3。2018年底,陈文化以在淮滨县走读淮河项目有工程为由,骗取周某3与其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以签订合同需付资料费为由,骗取周某3合同资料费1680元;2019年夏天,陈文化以在安徽宿州有工程的名义,骗周某3与其签订施工合同,以签合同需缴纳合同资料费的名义,骗取周某3合同资料费2060元;后来陈文化又与周某3签订了走读淮河的施工合同,并找周某3收取了20000元的合同保证金;2019年,陈文化以走读淮河内部购房名额一个600元的名义,骗取周某3的钱600元。 

12.李某某通过丁某某认识了被告人陈文化,陈文化对外自称是龙光集团在淮滨的代表。2016年,陈文化以淮滨大西湖工程的名义,骗取李某某与其签订两份施工合同,以签订合同需缴纳资料费的名义,骗取李某某3360元钱;2018年,在光山寨河,以寨河有工程的名义,骗李某某与其签订施工合同,以签订合同需缴纳资料费的名义,骗取李某某1700元钱;2019 年10月,以安徽宿州有工程的名义,与李某某签订了施工合同,以签订合同需缴纳资料费的名义,骗取李某某2060 元钱。共计骗取李某某合同资料费7120元,利用李某某想通过其承包工程的心理,在2016年找李某某借款2000元。

13.2018年10月,杨某1通过周某2认识了被告人陈文化,2018年底,陈文化以在淮滨县大西湖有工程为由,骗杨某1与其签订合同,以签订合同需缴纳合同费为由,骗取杨某1合同资料费1680 元;2019年4、5月的时候,陈文化以淮滨大西湖有工程的名义,骗杨某1与其签订合同,并收取杨某1的钱1680元;2019年11月,陈文化以安徽颍上有外墙漆工程的名义,骗杨某1与其签订合同 ,收取了杨某1合同资料费2060元。以上共骗取杨某1合同资料费5420元。陈文化以走读淮河内部购房一个名额600元钱的名义,骗取杨某1的钱1200元;2019年初,陈文化利用杨某1想通过其承包工程的心理,找杨某1索要20000元钱。

14.2016年下半年,丁某某在淮滨县三面红旗附近认识了被告人陈文化,丁某某联系了李某某,并介绍了李某某、巴某某 、周某2跟陈文化认识,后陈文化利用丁某某想通过其承包工程的心理,一次找丁某某借款4000元,第二次找丁某某借款6000元;陈文化以光山寨河有工程的名义,骗丁某某与其签订合同,以签订合同需要缴纳资料费为由,骗取丁某某1700元。

15.2017年周某2通过丁某某、巴某某认识了被告人陈文化,2017年7月,陈文化利用周某2想通过其承包工程的心理,以身上没钱了为由,找周某2借款600元;2017年8月,陈文化跟周某2说一直在宾馆住不是办法,让周某2租房子,周某2在寨河垃圾处理厂附近租了房子,在租房后过了两个月左右,陈文化利用周某2想通过其承包工程的心理,找周某2借款10000元;又过了一段时间,陈文化利用周某2想通过其承包工程的心理,称请发电厂的严总吃饭,让周某2送钱,周某2和郑某1一块送了5000元钱到淮河人家交给陈文化;陈文化利用周某2想通过其承包宿州工地的心理,向周某2借钱,骗取周某2的钱5000元;陈文化虚构其承包淮滨县思源家园项目,以可以承包思源家园的工程为由,骗周某2与其签订多份合同,收取合同费8000元左右;2019年春天,陈文化虚构其承包淮滨县思源家园商业步行街项目,以可以承包工程为由,骗周某2与其签订合同,以签订合同需缴纳资料费为由,骗取周某2的钱2000元;2019年底,陈文化虚构安徽宿州工程,骗周某2与其签订合同,以签订合同需缴纳资料费为由,骗取周某2的钱10000元;接着陈文化以张海峰的名义跟周某2说有四份合同资料费没有交,骗取周某2的钱8300元;2019年11月,陈文化虚构颍上外墙漆工程,骗周某2与其签订合同,以签订合同需缴纳资料费为由,骗周某2的钱2100元。共骗取周某2借款15600元,请客费用5000元,合同资料费30400元

16.2018年,杨某2通过胡某某认识被告人陈文化,陈文化自称是郑州龙光集团的代表,杨某2就找被告人陈文化帮忙做信阳宝石桥附近的一块地。接触后过了不久,陈文化虚构淮滨县大西湖工程,骗杨某2与其签订合同,利用杨某2想承包工程的心理,以需要送礼的名义向杨某2索要15万元人民币。 

17.2018年,被告人陈文化在坐潢川至光山的班车时认识了唐某某,坐车时多次宣称自己能承包工程,2018年腊月,陈文化利用唐某某想通过其承包工程的心理,向唐某某借款60000元。

18.2018年,被告人陈文化通过杨某2认识了石某某,被告人陈文化虚构淮滨县走读淮河项目,骗石某某与其签订施工合同,以签合同需缴纳资料费为由,骗取石某某2000元钱;陈文化虚构郑州中牟极地海洋馆项目,利用石某某想通过其承包工程的心理,以借款的名义向石某某借款10000元。

19.2018年7、8月的时候,孙某某通过周某2认识了被告人陈文化,2019年4月,陈文化虚构淮滨县思源家园供应合同,利用孙某某想承包工程的心理,向孙某某骗取30000元工程保证金。

20.2018年8月的时候,陶某某通过周某2认识了被告人陈文化,陈文化虚构淮滨县思源家园供应合同,利用陶某某想承包工程的心理,向陶某某借款30000元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证明、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施工合同等;2.证人马某某、吴某某、吕某某、姜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代某某、周某1、张某1、张某2、郑某1、陈某某、张某3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陈文化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文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淮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郁志文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文化现羁押在淮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 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证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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