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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余某某组织考试作弊案)_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二部刑诉〔2020〕1318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11984********,汉族,本科文化,系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家住江西省南昌县****路**号附**号。2019年9月16日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余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021993********,汉族,专科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德兴市**街道**大道**号***苑**栋**单元**室。 2019年8月28日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余某某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天,并分别于2019年12月28日、2020年3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4月14日重新受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4月至2018年6月2日期间,丁某某、康某某(二人均已判刑)受易某某指使,伙同危某某、胡某某(二人均已判刑)等人在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东路1463号“精英汇商业”2栋505室“南昌睿翔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通过QQ、微信等对外发布出售“江西省2018年度国家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答案的信息帮助考生作弊,预收每位购买答案考生人民币1500元左右费用后提供具有接收考试答案功能的电子接收器(形似“橡皮擦”),并约定考试通过后每人补足人民币10000元,从中牟利。由丁某某、康某某通过吴某某(另案处理)介绍在网上购买作弊用的“橡皮擦”,由吴某某、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购买答案,并安排“枪手”进场考试拍摄考卷及场外的“枪手”和架发射器、调试电子接收器及核对、整理答案并将答案通过发射器发送至考生的电子接收器。2018年6月1日,被告人陈某某明知对方购买答案用于组织考试作弊,仍通过吴某某收取丁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人民币5万元,并于2018年6月3日和4日,在自己参加“江西省2018年度国家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期间,发送试卷和答案给吴某某、李某某,吴某某、李某某将答案通过作弊发射器发送至考生的电子接收器上。吴某某等人将陈某某发送的答案发至众多考生,致使考试答案在开考期间泄露,造成众多考生作弊的严重后果。

2.2019年4月至2019年5月25日,易某某、丁某某、康某某及余某某、高某某、(二人均已判刑)、“老曹”(真实身份不详,另案处理)和被告人余某某在南昌市青山湖区师大南路54号“汇森教育”209室“南昌睿翔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采取上述同样的方式,在“江西省2019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中通过帮助考生作弊,从中牟利。余某某负责招揽了20余名考生,以人民币1500至3000元不等标准预收上述考生接收考试答案功能的作弊器材“橡皮擦”费用共计人民币4万元,连同代收丁某某招揽20余名考生购买作弊器材“橡皮擦”的费用人民币4万元,共计人民币8万元全部上交丁某某。七人在“江西省2019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组织考生作弊,非法牟利共计人民币14990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查获作弊器材65件。2019年5月25日,被告人陈某某为向易某某等人提供试卷和答案以组织考试作弊,在南昌市北京东路339号“南昌大学科技学院”机械楼参加“江西省2019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考试过程中,用手机拍下试卷并编辑答案一并通过QQ发给易某某,事后收取了易某某人民币1.5万元。易某某等人将陈某某发送的答案发至众多考生,致使《工程经济管理》科目考试答案在开考期间泄露,造成众多考生作弊的严重后果。

2019年8月27日,被告人余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赵某甲、赵某乙、宋某甲、宋某乙等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余某某及同案易某某、丁某某、康某某、高某某、余某某等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均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余某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情节严重,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余某某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余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婧

                                2020年6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公安机关监管医院(中寰医院);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肆册及光盘肆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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