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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陈某乙敲诈勒索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2695号

被告人陈某(绰号“光头”),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61985********,苗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于2016年11月22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八百元;因殴打他人,于2018年6月1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七百元;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6月27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3年6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绰号“老表”),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30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鄱阳县**镇**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陈某乙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陈某乙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初至2017年5月份期间,瑞安海上走私油的违法犯罪行为十分猖獗,瑞安市飞云江东海入口至马屿陶山沿江各个码头出现走私油船,在码头卸油贩卖。在瑞安市的一些社会闲散人员见走私油获利巨大,利用走私油老板不敢声张的心理,向走私油船老板索要保护费,油老板被迫向前来敲诈勒索的人员缴纳每艘船2000-4000元(人民币,下同)不等的保护费。以尹某甲、罗某某(均已判)等人为首,尹某乙、张某某、周某某(均已判)等人为主要成员,被告人陈某、陈某乙与丁某某、贾某某(均已判)等为一般成员参与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长时间对走私油老板进行敲诈勒索,一旦遭到拒绝就采取拦截油罐车、用车堵路和报警、追打管理人员、砸毁过磅设施等方式威胁走私油船老板,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社会影响。具体事实如下:

2016年4、5月份至2017年5月份期间,尹某甲纠集尹某乙、赵某某等人在瑞安市东山街道东海燃料码头、东泰码头、上望渔港码头、望东装卸码头、上望街道新村浦码头等飞云江沿江码头,以拦截油罐车、举报威胁等方式对走私柴油的黄某甲等人实施敲诈勒索,以每条走私船2000元至4000元不等收取保护费。2016年12月份,以罗某某为首的团伙加入,伙同以尹某甲为首的团伙、以郭某某为首的团伙,共同向走私油老板索要保护费。

经查,尹某甲等人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参与敲诈勒索的金额达50万元以上,其中被告人陈某、陈某乙均参与敲诈勒索5余次,敲诈金额为45000余元。

被告人陈某、陈某乙于2020年6月15日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人口信息、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手机通话记录及名址、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尹某乙、周某某、张某某、尹某甲、陈某丙、郭某某、郑某某、陈某丁、冯某甲、冯某乙、戴某某、黄某乙、池某某、黄某丙、陈某戊、潘某某、金某某、许某某、林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陈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物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通话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陈某乙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陈某乙与他人为共同实施犯罪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陈某乙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犯罪后均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秀琴

检察官助理:林如倩

2020年9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陈某乙均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3.《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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